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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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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07-01-20 01:0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就业方针、原则

1、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执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才优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2、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行业、到生产第一线去工作。

3、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去工作。

4、鼓励毕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到非公制单位就业,以多种形式和灵活方式实现就业。

5、学院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二、就业政策、规定

1、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广泛联系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咨询。毕业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院负责派遣。在规定的时间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并轨毕业生,可申请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院。未就业的毕业生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毕业生志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去工作,学院将给予政策扶持。

3、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系要积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推荐表》。推荐材料必须客观真实,若发现作假情况,系部、学院不给予办理推荐手续,若因此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院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4、学院鼓励毕业生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等机会,持学院签章的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尽可能多的参加各地、各行业专场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5、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1)《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毕业择业时应持学院统一填发的推荐表、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签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就业协议书严格实行一人一号制。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涂改、遗失,不需要使用的,应退回学院。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和学院盖章即生效,就业协议书将作为学院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生效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院各存一份。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必须在协议书中注明。

5)毕业生交协议书的截止日期为530日以前。

6、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和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不得随意违约。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违约的,在不损害学院利益的前提下,征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出具新就业单位的接收函后,须经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

7、定向生毕业后按定向合同就业,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向单位就业者,在有新的接收单位的同时,还需征得原定向单位的同意,然后向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更改。

8、报考研究生和“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协议内的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考研或专升本被录取的毕业生,由学院负责通知用人单位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取得用人单位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9、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学院编制就业方案并报送教育厅之后提出不再继续深造的,按违约处理。

10、毕业生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需提交申请书、原报到证(报到应有用人单位签署同意改派意见并盖章)、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经系同意后,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统一办理改派手续。

11、毕业生就业一般不得违约。已签订《协议书》不履行协议的,派遣以后申请改派的均视为违约行为。毕业生违约,须向学院交纳违约金。本科生2000/人次,专科生1000/人次。

12、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院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能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院。

毕业生已就业属于国家派遣的,档案寄往用人单位主管人事部门,户口由毕业生本人自行迁往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属于聘用制的,档案户口可在学院保留一年,一年后移交到生源所在地地市级教育局就业办公室。

毕业生毕业时暂未就业的,档案户口可放学院保留一年,一年后移交到生源所在地地市级教育就业办公室。

13、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须在20034月底以前向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此之前,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按违约处理,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14、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学院可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也可自荐,落实就业单位,其报到证上应注明“结业生”,没有就业单位或被单位退回的,学院按结业生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15、毕业生报到期间《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市级报纸挂失,见报后,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补办,户口关系遗失的,应按户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6、凡未归还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毕业前须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毕业生思想教育

要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的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要注意做好毕业生思想工作,摸清情况,了解他们的特殊困难和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毕业生解决实际困难。

四、就业工作纪律

毕业生就业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不断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毕业生和教职工的监督,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树立全心全意为毕业生服务的思想,坚决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行贿受贿以及扰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由监察、纪检或司法部门查处。

五、本办法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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